物种 | 雉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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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类 | 中药材·《证类本草》·禽中 |
中文名 | 雉肉 |
拉丁名 | |
英文名 | |
别名 | |
界 | 植物界、动物界、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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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者及年代 | 唐慎微·宋(公元960-127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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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雉肉·《证类本草》·唐慎微 |
更多 | 作者:唐慎微 朝代:宋 年份:公元960-1279年 |
(雉肉_图缺)
味酸,微寒,无毒。主补中益气力,止泄痢,除蚁 。
陶隐居云∶雉虽非辰属,而正是离禽,丙午日不可食者,明王于火也。唐本注云∶雉,温。
主诸 疮。臣禹锡等谨按孟诜云∶山鸡,主五脏气,喘不得息者,食之发五痔。和荞麦面食之生肥虫。卵不与葱同食,生寸白虫。又野鸡,久食令人瘦。又九月至十二月食之,稍有补。他月即发五痔及诸疮疥。不与胡桃同食,菌子、木耳同食发五痔,立下血。日华子云∶雉鸡,平,微毒。有痼疾人不宜食。秋冬益,春夏毒。
图经曰∶雉,《本经》不载所出州土,今南北皆有之。多取以充庖厨。《周礼·庖人》共六禽,雉是其一,亦食品之贵,然有小毒,不宜常食。九月以后至十一月以前食之,即有补,它月则发五痔及诸疮疥。又不可与胡桃、菌蕈、木耳之类同食,亦发痔疾,立下血,须禁之。
《尔雅》所载雉名尤众,今人鲜能尽识。江淮、伊芳洛间有三种尾长而小者,为山鸡,人多畜之,樊中则所谓翟山雉者也。江南又有一种白而背有细黑纹,名白鹇亦堪畜养,彼人食其肉,亦雉之类也,其余不复用之。
食疗云∶不与胡桃同食,即令人发头风,如在船车内,兼发心痛。亦不与豉同食。自死足爪不伸,食之杀人。食医心镜主消渴,饮水无度,小便多,口干渴。雉一只,细切,和盐、豉作羹食。又云∶主脾胃气虚下痢,日夜不止,肠滑不下食。野鸡一只,如食法,细研,着桔皮、椒、葱、盐、酱,调和作馄饨熟煮。空心食之。又云∶治消渴,舌焦口干,小便数。野鸡一只,以五味煮令极熟,取二升半以来,去肉取汁,渴饮之,肉亦可食。又云∶治产后下痢,腰腹痛。野鸡一只,作馄饨食之。
衍义曰∶雉,其飞若矢,一往而堕,故今人取其尾置船车上,意欲如此快速也。汉·吕太后名雉,高祖字之曰野鸡,其实即鸡属也。食之,所损多,所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