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农药品种600多个,常用品种300个左右,年产量200多万吨(折百),不仅很好地满足了国内农业生产需要,而且还为世界农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们对它的片面认识和不合理使用,加之个别地方出现的农药残留超标事件,以至于一些人“谈药色变”。如何引导社会各界科学认识农药,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已经成为当前政府和农业科技工作者共同面临的课题。
一、农药对农业生产贡献巨大
农药是科技进步的结晶,农药的推广应用对农业生产贡献巨大,使用经济效益可达6倍以上。在美国,使用杀线虫剂可使甜菜增产175%、大豆增产91%;在菲律宾,使用除草剂使水稻增产50%;在巴基斯坦,甘蔗栽培中使用杀虫剂后可提高30%的产量;在非洲加纳,使用杀虫剂后能使可可的产量翻3番。
在我国,农药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控中的贡献率达到70%-80%,年挽回经济损失3500亿元以上。我国发生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种类约1700多种,造成严重危害约有100多种,重大生物灾害年发生面积60-70亿亩次。据测算,如果不采取防控措施,可能造成我国粮食产量损失2200多亿斤,油料370多万吨,棉花200万吨以上,果品和蔬菜上亿吨,潜在经济损失5000亿元以上。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预测,到2050年全世界人口将超过90亿,粮食年产量要增加70%。在当前世界人口不断增加、可耕土地日益减少,而对粮食需求日益增加、农村劳动力日益减少的情况下,农业生产更离不开农药。
二、严格防范农药风险
农药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人类带来益处的同时,有的农药也会给人类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了趋利避害,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农药实行了严格的管理,普遍建立了农药登记和淘汰退出制度,以最大限度发挥好农药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和防范农药的使用风险。农药在投放市场前,必须取农药登记。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只有经农药登记部门科学评价,证明其具有预期的效果,对人畜健康或环境无不可接受的风险后,方可取得登记,并在规定的范围内销售、使用;已使用的农药,经风险监测和再评价,发现使用风险增大时,由农药登记部门作出禁用或限用规定。
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农药使用技术先进、管理较科学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了相应农药登记政策。在美国,从1988年开始对1984年以前获得登记的613类1150种农药进行了再评价,其中有376类获得再登记许可,有229类撤消,还有8类仍在评审之中。在欧盟,对1993年以前登记的1000个农药有效成分进行再评价,仅有250个有效成分通过了再评价。
20世纪80年初,我国对六六六、滴滴涕等高残留有机氯农药做出了停产和停用的决定,90年代,禁止生产和使用杀虫脒、除草醚等农药。截至目前,我国已禁止六六六、甲胺磷等23种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甲拌磷、氧乐果等19种农药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我国对一些农药做出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规定,主要出于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为降低农药对环境危害,国际社会制定了《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续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把长残效有机氯和高毒性有机磷列入公约目录管制名单,要求缔约方采取法律或行政措施,对高毒、高污染和高风险农药实行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措施。目前,我国禁用的23种农药绝大多数都早被列入《鹿特丹公约》或《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名单。
第二,借鉴其它国家农药禁限用政策。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出于本国农业生产、消费习惯和农药生产等实际情况,在对一些农药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超出可接受的标准,就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对其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政策,如涕灭威、特丁硫磷、甲拌磷在欧盟、加拿大、泰国等都属禁止使用。
第三,保护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在农药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一些曾经发生中毒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农药产品,在短期内无法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情况下,为保护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措施。如甲胺磷的禁用就是出于保护人畜健康而做出的,氟虫腈的限制使用主要出于保护生态环境而做出的。
三、农药管理制度逐步健全
1982年,农业部会同相关部委制定发布了《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文件,开始了我国农药登记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步伐。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药管理条例》,由此,农药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生产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必须提供产品化学、毒性、药效、残留和环境等方面资料。经由国家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登记。只有经过批准登记的农药,才能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二,农药生产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定点核准,所生产产品要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要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出厂产品必须检验,并附具检验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三,农药经营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手段,经有关部门审查,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经营农药要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向购买者正确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禁止经营假劣农药。
第四,农药使用要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人畜中毒事故的发生以及污染农产品和生态环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第五,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国家将依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构不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和罚款。
值得期待的是,国家正在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相信新修订的条例,将更有效促进农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
四、安全用药需要共同努力
农民往往凭自身经验和用药习惯进行病虫害防治,农药的科学使用技术未真正被农民掌握和应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为普遍。改变农民用药现状,既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使命,又是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重视的社会责任,也应该成为广大农民朋友的自觉行动。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保证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一,要大力发展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从实践来看,专业化统防统治是我国病虫害防控的发展方向,建议各地积极扶持壮大专业化组织,大力推进农药“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全程服务,确保防治效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农业科技人员要搞好对农民的指导和培训。好药配上好技术,才能发挥它的最大功效。当前,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科技入户”、“技术推广”等项目载体,推广绿色防控和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与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
第三,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服务至上。无论是农药生产企业还是农药经营单位,都要增强社会责任,不坑农,不害农,积极研发低毒、高效、低残留的农药产品,大力推进连锁经营,搞好配送服务,方便农民及时购买优质农药产品。
第四,农民朋友要提高安全用药意识。要到正规门店选药购买,切莫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证号不全甚至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产品;要按照标签所推荐的剂量、防治对象、施药次数,切不能擅自加大用药量、次数,并严格按照规定采收。(郭予元 中国工程院院士 中国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