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是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是生产绿色食品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实施对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A级绿色食品及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毒性分级和使用准则。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 绿色食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2)、A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 A级绿色食品:生产地的环境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4)、生物源农药: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病虫害的农药。
(5)、矿物源农药:有效成分起源于矿物的无机化合物和石油类农药。
(6)、有机合成农药:由人工研制合成,并由有机化学工业生产的商品化的一类农药,包括中等毒和低毒类杀虫螨剂、杀菌剂、除草剂。
(7)、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A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8)、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A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3、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
(1)、生物源农药
微生物源农药 农用抗生素 防治真菌病害:灭瘟素、春雷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等。防治螨类:浏阳霉素、华光霉素。
活体微生物农药 真菌剂:蜡蚧轮枝菌等;细菌剂:苏云金杆菌、蜡质芽孢杆菌等。拮抗菌剂。昆虫病原线虫。微孢子。病毒:核多角体病毒。
动植源农药 昆虫信息素(或昆虫外激素):如性信息素。活体制剂:寄生性、捕食性的天敌动物。
植物源农药杀虫剂 除虫菊素、鱼藤酮、烟碱、植物油等。杀菌剂:大蒜素。拒避剂:印楝素、苦楝、川楝素。增效剂:芝麻素。
(2)、矿物源农药
无机杀螨杀菌剂 硫制剂:硫悬浮剂、可湿性硫、石硫合剂等。铜制剂:硫酸铜、王铜、氢氧化铜、波尔多液等。
矿物油乳剂 柴油乳剂等。
(3)、有机合成农药 由人工研制合成,并由有机化学工业生产的商品化的一类农药,包括中等毒和低毒类杀虫螨剂、杀菌剂、除草剂。
4、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应从作物-病虫草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种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外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
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农药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应首选使用AA 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杀虫剂、杀菌剂、拒避剂和增效剂,除虫菊素、鱼藤根、烟草水、大蒜素、苦楝、川楝、印楝、芝麻素等。
释放寄生性捕食性天敌动物,昆虫、捕食螨、蜘蛛及昆虫病原线虫等。
在害虫捕捉器中允许使用昆虫信息素及植物源引诱剂。
允许使用矿物油和植物油制剂。
允许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
经专门机构核准,允许有限度地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如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放线菌、拮抗菌剂、昆虫病原线虫、原虫等。
允许有限度地使用家用抗生素,如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浏阳霉素等。
禁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线虫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禁止使用生物源、矿物源农药中混配有机合成农药的各种制剂。
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2)、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应首选使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中等毒性以到下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
在矿物源农药中允许使用硫制剂、铜制剂。
可以有限度地使用部分有机合成农药,并按GB 4285、GB 8321.1、GB 8321.2、GB 8321.3、GB 8321.4、GB/T 8321.5的要求执行。
此外,还需严格执行以下规定:a) 应选用上述标准中列出的低毒农药和中等毒性农药;b) 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见附录A);c) 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含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的有机合成产品)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其中菊酯类农药在作物生长期只允许使用一次)。
应按照GB 4285、GB 8321.1、GB 8321.2、GB 8321.3、GB 8321.4、GB/T 8321.5的要求控制施药量与安全隔期。
有机合成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终残留应符合GB 4285、GB 8321.1、GB 8321.2、GB 8321.3、GB 8321.4、GB/T 8321.5的最高残留限量(MRL)要求。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贮藏期病虫害。
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