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5年界定14种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农药。
①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
②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的。
③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因其已不能作为农药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质农药。
①产品质量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②超过质量保证期并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③混有能够导致药害或其他损失所有害成分的。
④包装或者标签严重损害的。
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造成经济损失和人畜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药量。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犯负责处理其产品,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