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药剂量过大。除草剂的使用量有严格的规定,使用前必须确定适宜的施药量。同一种除草剂在不同地区,或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季节,或在不同土壤条件下,对不同的杂草,不同的蔬菜或同一蔬菜的不同生育期,其施药量均不相同。
2.施用方法不当。常年施用残效期长的单一除草剂,如西马津,会对下茬蔬菜造成药害;用泼浇法或随水浇法施用除草剂,常由于药液的局部集中造成药害;打药工具清洗不彻底,用过除草剂的喷雾器,没经彻底清洗,又用于喷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往往致使蔬菜发生“二次药害”。
3.用药对象不对。除草剂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其防除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一旦用错就会产生药害。如2,4-D滴主要用于单子叶蔬菜杂草的防除,如果用在瓜类等双子叶蔬菜上,就会产生药害。
4.用药时间不对。除草剂有严格的施用期,适时施药是应用除草剂效果好坏的关键。有些除草剂只用于播前土壤处理,有些可用于播后苗前处理,还有的可用于苗期处理,不可任意使用,否则易出药害。
5.环境条件不适宜。除草剂的适用有一定的环境条件要求。气温过高或过低,大风大雨时容易产生药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