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土为什么会有粘着性
尘土为什么会有粘着性
空气中有水分子
中国农药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产量下降,行业集中度提高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产业链上游为石油化工行业,中游为中间体、农药原药、农药制剂三个细分行业,产业链下游为市场流通环节。
目前,国内农药原药加工企业主要包括扬农化工、利尔化学、利民股份、国光股份、先达股份和江山股份等,主要供应原药大品种包括草甘膦、麦草畏、草铵膦、菊酯、吡虫啉等。随着环保政策的出台,一些经营不规范、产能较低的小企业逐渐被淘汰,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2014-2019年,我国化学农药原药(折有效成分100%)产量波动变化。2019年,我国化学农药原药产量约为225.39万吨左右,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1-2月,我国化学农药原药产量约为26.2万吨,较2019年同期减少18.4%。
高效低毒为行业发展趋势
农药按用途可分为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等,其中除草剂占比大,杀虫剂和杀菌剂次之,其他占比较小。
分产品来看,2018年,全球杀虫剂市场规模约为145.49亿美元,全球除草剂市场规模约为246.08亿美元,全球杀菌剂市场规模约为163.19亿美元。前瞻推算,2019年,全球杀虫剂市场规模约为150亿美元左右,全球除草剂市场规模约为253亿美元左右,全球杀菌剂市场规模约为171亿美元左右。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农药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农药的定义是什么?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为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控制、影响植物和有害生物代谢、生长、发育、繁殖过程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产物及应用生物技术生产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的含义和范围,古代和近代有所不同,不同国家也有所差异。古代主要是指天然的植物性、动物性、矿物性物质,近代主要指人工合成的化工产品。美国最早称这些物质为“经济毒剂”(economicpoisons),将农药与化学肥料一起合称为agriculturalchemicals(农用化学品),大多欧洲国家多称为agrochemicals(农业化学品),德国又称之为pflanzenschutzmittel(植物保护剂),法国曾称为phytopharmacie(植物药剂)和phytosanitare(植物消毒剂),日本称为“农药”,且其范围很广,把天敌也包括在内。目前,中国与国际上的现代农药词意基本上是一致的,不但包括天敌昆虫等活体生物,生物体中有效成分的提取物及人工模拟合成物(如昆虫保幼激素、性诱激素等),甚至把某些转基因植物(如抗虫棉等)也称为“农药植物”。
在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的今天,对农药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同时,也促进了农药的快速发展。认为此领域应吸取近代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学科的最新成果,用有机化合物影响、控制和调节各种有害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过程。在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前提下,使有益生物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害生物得到较好的控制,以促进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所使用的具有特殊生物活性的物质可以统称为“农药”。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大多数常用的农用化学品均可归入农药,其种类繁多。为了便于认识、研究和使用农药,应根据农药的用途、成分、防治对象或作用方式、机理等进行分类。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第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第二章 标注内容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四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第十五条 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十六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图略)标识和“剧毒”字样、(图略)标识和“高毒”字样、(图略)标识和“中等毒”字样、(图略)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2017全国农药展在哪里开
桂林。
农药复配需要注意些什么?
生活中使用农药复配有原则,掌握这些要点你才不会吃亏,配药时,嘧菌酯得注意,嘧菌酯效果好,复配性不好,还有就是无机铜,无机铜复配性不好,稍不注意就会产生药害。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需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餐饮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经营农药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 农药经销人员应当具备农药使用和安全防护的专业知识,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农药经销人员负有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责任,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第七条 农药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帐册,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帐册应保存3年,以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第八条 禁止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第九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编制农药使用计划,合理控制农药使用量,科学轮换使用农药,提高农药使用效率,减少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和培训农民科学、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培养农民技术骨干,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乡镇人民**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科学使用农药的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药经销人员进行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公益性职能,按照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地使用农药,其业务经费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雇佣的人员及与其签订合同的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传授农药使用知识。第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应当做好预防措施,防止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第十四条 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和食用。
禁止加工、配送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
禁止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和海产品。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并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出售的农产品在采收或者出售前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配送、运销企业和超市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自检,或者委托中介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加工、配送和销售。
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点,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和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本市场如实公示。对经检测超标的农产品,应当禁止其入市销售。消费者可以自愿到市场检测点检测,发现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并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以上检测费用由实施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单位自行负担。
农 药 复 配 规 则 是 什 么 ?
农药复配规则是什么?重点有三个注意事项:
1、复配的农药物理性状不改变
2、复配的农药不发生化学变化,以免产生药害。
3、微生物农药不能与杀菌剂混用。
提供一些农药的发展历史?
早在3000多年以前,荷马在“奥得赛”中就提到过“硫磺避害”。可以认为这是最早使用农药的报道 。1761年,硫酸铜被用来防治谷物腥黑穗病。最早的叶面杀菌剂也是硫磺和铜的悬浮液。1763年法国新闻报道推荐烟草和石灰粉防治蚜虫,这是世界上首次报道的杀虫剂,其主要有效成分是尼古丁,第一代杀虫剂尼古丁是最早使用的杀虫剂。二、农药的发展状况 1、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合成和生产了苯氧乙酸类化合物,从此有了除草剂,也标志着现代杂草的化学防治技术已经开始。2、40年代,出现了一大批各种不同结构类型的新品种。如DDT、六六六、毒杀芬、氯丹、艾氏剂、七氯等有机氯杀虫剂,还有毒死蜱,对硫磷(1946)、特丁磷等有机磷杀虫剂,代森钠、代森锰、代森锌等杀菌剂。DDT是其中最著名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