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宗某提出上诉,12月9日,该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称,案件补充侦查的证据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金额的确有误,其辩护律师建议二审法院重新考虑量刑。
永登县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2月9日,政府工作人员前往永登县某村进行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审查,以便发放国家补贴。
村民宗某帮助政府工作人员指认村民们地上附着物时,利用政府工作人员不知道农户具体情况,虚报同村村民甲名下玫瑰207株,乙名下玫瑰223株。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放到位后,宗某以款项打错为由,向两户村民分别要回3万元、3.5万元补偿款据为己有。
永登县法院认为,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村民的地上附着物,骗取国家的土地附着物补偿款,数额巨大,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审庭审现场,宗某辩解称,自己没有犯罪。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有诈骗款项系借款。公诉机关在证据出示中也提出,根据补充的证据显示,原审认定的6.5万元诈骗数额的确存在疑义,其中有3.5万元是借款,剩余3万应是诈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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