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记载哪些事项?应保存多久?未建立或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该承担什么 ...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可溯源的依据,是规范农业生产管理过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生产者应是生产记录的记录人,并对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求其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对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国家鼓励其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这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按规定,生产记录应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并保存两年。
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