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种 | 鳝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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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类 | 中药材·《本草经集注》·虫兽上品 |
中文名 | 鳝鱼 |
拉丁名 | |
英文名 | |
别名 | |
界 | 植物界、动物界、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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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者及年代 | 陶弘景·南朝·梁(公元502-557年) |
保护级别 | |
备注 | 鳝鱼·《本草经集注》·陶弘景 |
更多 | (公元 536 年? )梁.陶弘景(隐居)注。七卷。原书己佚,内容尚散见于《经史证类备急本草》中。集注是在《 神农本草经》基础上进行整理, 又增药 365 种, 分为玉石、草、木、果、 菜,有名未用六类。 |
味甘,大温,无毒。主补中,益血,治沈唇。五月五日取头骨烧之,止痢。
鳝是荇芩根化作之,又云是人发所化,今其腹中自有子,不必尽是变化也。性热,作食之亦补。而时行病起,食之多复,又喜令人霍乱。凡此水族鱼 之类甚多,其有名者,已注在前条,虽皆可食,而甚损人,故不入药用。又有食之反能致病者,今条注如后说∶凡鱼头有白色如连珠至脊上者,腹中无胆者,头中无鳃者,并杀人。鱼汁不可合鸬 肉食之。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鳅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鲤鱼子不可合猪肝食之,鲫鱼亦尔。青鱼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之。 无须及腹下通黑,及煮之反白,皆不可食。生 不可合鸡肉食之,亦损人。又有 亦益人,尾有毒,治齿痛。又有 鱼,至能醒酒。
鱼有毒,不可食。(《大观》卷二十,《政和》四一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