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海网
白沙邦溪镇鼎丰公司承包经营的547亩芒果场一波三折,2008年1月份,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认定鼎丰公司享有该片芒果树的所有权,该片土地的利用权一直属于邦溪农场所有;但邦溪镇政府并不认同,认为芒果树是地质村委会村民所有,镇政府下文将该片芒果场划归地质村委会管理!这是咋回事?事情还得从1995年说起……南国都市报记者林文泉实习生罗玲
承包者讲述:多年“三角官司”终胜诉
鼎盛公司的负责人杨萍女士向南国都市报记者介绍,1995年5月10日,她签订了547亩芒果场的转包合同书;合同经公证,芒果场的发包方是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人民政府,转让方是黑龙江西林铅铝矿芒果场;合同规定,自合同签字日起,将每年地租七万元整人民币缴纳给发包方!
后来,在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时发现,芒果场的土地在国土资源规划中属于海南省国营邦溪农场,杨萍与邦溪镇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不能办理该证书;她立即将状况反映给邦溪镇政府,希望镇政府和农场可以协调解决;但一直没结果,只好在2000年3月与土地的实际拥有单位国营邦溪农场签定了芒果场的承包合同,才顺利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在经营的过程中,杨女士收到了邦溪镇政府寄来的《关于催缴芒果场土地租金的通知》,要求她将1999年欠下的七万元土地租金缴给邦溪镇政府,逾期将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2001年6月26日,邦溪镇政府将杨萍告上了法庭,状告杨萍没履行合同,要求支付邦溪镇政府50465元租金,杨女士败诉,芒果场即将被镇政府收回!她立即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海南中院二审之后宣判,转包合同有用,但是要向镇政府交50465元承包金!杨女士依然不服,在其后的两年中,她没有支付承包金;
2004年7月8日,邦溪镇政府再次起诉杨萍,白沙人民法院宣判,解除杨萍和邦溪镇政府之间的合同,杨萍还要向镇政府支付252325元承包金和违约金25232.5元!杨女士仍然不服,再次向海南中院上诉!海南中院2006年再次判决,解除原来的合同,杨萍还要向镇政府支付152325元的承包金;杨女士还是不服,一直申请海南中院再审此案;
2008年1月31日,海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2000年土地的所有方“国营邦溪农场”对土地主张了权利,以前的合同自然终止,判决杨女士的鼎丰公司向邦溪镇政府支付的2000年~2004年承包金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消。鼎丰公司已经付清了该芒果场的转让款,芒果场芒果树的所有权属于杨女士的鼎丰公司!
杨女士告诉记者,官司胜诉后,有人经常到她的果园里偷果子、砍果树、烧果园、破坏喷灌系统、砸房子、赶工人;
镇政府下文:将芒果场划归地质村管理
据介绍,2012年12月5日,白沙邦溪镇政府印发了一份“会议纪要”,内容提到“鉴于位于南北沟的芒果场承包合同已到期,经会议研究,决定将该芒果场移交给地质村委会管理;”该份“会议纪要”不久就发送到地质村委会,该村村民便将在该片芒果场劳作的鼎丰公司工人赶走,造成一个547亩的芒果场只有5至6名工人在劳作的现象;
邦溪镇政府到底以什么理由印发了该决定?4月16日下午,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了邦溪镇书记邢诒仪,邢诒仪表示,芒果树是地质村委会村民所种,理所当然是村民所有!对于记者提出的“终审判决”内容,却没有回答;并称做出将芒果场划归地质村委会管理的依据是:邦溪镇政府与黑龙江西林铅锌矿工贸企业公司签订的《承包芒果场合同》,在2012年8月30日终止,意味着芒果树归村民所有了;
镇政府不能用强硬行政手段处理
针对邦溪镇这片547亩芒果场的现状,本报法律顾问刘长征律师表示,镇政府在与鼎丰公司的民事纠纷中,双方均是平等的法人关系,邦溪镇政府不能用强硬的行政手段来处理此事;鼎丰公司从黑龙江西林铅锌矿工贸企业公司转包了该片芒果场,意味着权利和义务都转包给了鼎丰公司,终审判决中明确写明,“该芒果场的芒果树的所有权应属于鼎丰公司!”如果镇政府认为芒果树是农民的,能够经过协商来处理!如协商不成,能够再起诉!
鼎丰公司与邦溪农场签订合同有用
针对邦溪镇政府将该芒果场划归地质村委会这一做法,4月1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解答称,此案件进行再终审判决后,邦溪镇政府不服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写明:驳回了邦溪镇政府的再审申请;
省高院认为,鼎丰公司从黑龙江西林铅锌矿工贸企业公司转包了该片芒果园,支付了30万元,根据合同内容,鼎丰公司拥有该农场的芒果树、农具、摩托车等,此信息在再终审判决中写得非常明确;2000年,鼎丰公司得知土地不属于邦溪镇政府,便与土地实际拥有者邦溪农场签订承包合同,2004年后该片芒果场土地确权后,高院认为鼎丰公司与邦溪农场签订的合同是有用的,而邦溪镇政府与黑龙江西林铅锌矿工贸企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自动终止;
省高院表示,该片芒果园在栽培前期,镇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但在2004年土地确权后不能依靠收取租金来补偿之前的损失,随后省高院将邦溪镇政府、邦溪农场、鼎丰公司组织在一起协商,但由于镇政府要求芒果树的赔偿数额较大,没有协商成功,故而认为“对芒果树的补偿问题,应当由邦溪镇政府与邦溪农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