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园病虫害也是很关键的方面之一,除了应记录病虫害出现的种类与为害的状况,以及利用农药的种类、剂量、次数、技术等档案外。怎样做到合理应用农药,对于防治和治疗病虫害有很强的作用。
首先,对症下药。选用最适合的农药品系,防治和治疗每一种病虫害。不一样的病菌和昆虫对同一种药剂毒力的反应是差别的。也就是说,每一种农药都有它一定的防治和治疗范围和对象,如粉锈宁能够有用地防治和治疗梨锈病和白粉病,而对黑星病等其他病害的防效就很差。吡虫啉(一遍净)对防治和治疗刺吸式口器中蚜虫、飞虱等危害成效明显,而对螨类则失效。溴氰菊酯(敌杀死)对防治和治疗梨小食心虫、蚜虫、梨木虱以及各种毛虫、刺蛾等成效好,而对螨类失效。
此外,病害侵害过程的差别期间对药剂的敏感性存在着差异。病菌孢子在萌发侵入梨树的阶段,对药剂较为敏感,药剂防效较好;当病菌已侵入到果树体内并已建立寄生关系,真菌发育成菌丝后,对药剂的耐药力增强,防效变差,长成子实体后防治和治疗就更为困难,如梨锈病。因此,防治和治疗病害要掌握在发病前或发病初期施药。
其次,准确用药,正确的用药浓度是指能有用防治和治疗病虫害的最稀用药浓度,又不使梨树发生药害的用药浓度。如果盲目加大用药浓度,会酿成药剂的浪费,又容易使病虫害发生抗药性,同时还可能形成梨树药害、人畜中毒,对果实和环境酿成污染;过稀则达不到防治和治疗的目的。农药的应用措施较多,在施药时.要按照防治和治疗对象的为害特性和农药品类、剂型特征,选用正确措施施药。如乳油、可湿性粉剂、胶悬剂、水剂、可溶性粉剂可加水稀释喷雾;粉剂、颗粒剂不能加水喷雾。并且喷雾应由内到外,从上到下,不能漏喷,也不能多喷,以叶子充分湿润,又不会发生流动水滴为宜。用药量是单位面积上农药有用成分的用量。对梨树病虫危害进行防治和治疗时,既要堤防枝、干、叶、果喷洒匀称周到,又要堤防不要过多,尤其是气温高时,留在叶面上的药液能很快蒸发水分,酿成浓度上升,可能对梨树酿成药害。
再次,安全用药,农药的安全应用,重要包括对人、畜、果树、果品及天敌的安全。在防治和治疗梨园病菌虫害时,优先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严格抑制农药应用量。严禁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在已结果的果树上喷施。同时所利用的农药务必具备“三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标准号)。施药人员在操作前,应了解药剂性能及安全用药的堤防事项,做好应备的安全办法。
最后,呵护天敌,增加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和治疗是生产绿色、无公害果品的需要。在自然界中,果树病虫害的天敌是许多的,有寄生性的赤眼蜂、金小蜂等,有捕食性的瓢虫、草蛉等,还有苏云金杆菌、白僵菌等使害虫致病的微生物天敌。这些天敌对果树病虫害有强大的自然抑制力,我们在进行化学药剂防治和治疗病虫害时应尽量堤防呵护这些天敌。
1、选择恰当的施药时间。最好的防治和治疗期间是害虫已达到防治和治疗指标或已到防治和治疗关键期间,而天敌尚未产生时喷药。若园内天敌数量较多时,应不用药或有选择地用药,以利于天敌抑制害虫。如蚜虫危害-般前期时天敌少,利用化学防治和治疗抑制,而后期天敌种类和数量增多,只要不酿成经济危害,就应尽量少用农药,以呵护天敌。
2、多用内吸性或选择性较强的农药,少用广谱性或剧毒性的农药,如螨类早期应施用专性、长效性杀螨剂,以呵护天敌。广谱性农药在防治和治疗害虫的同时也消灭了天敌,天敌的繁育能力比害虫弱,因而易引害虫猖獗性的大发。选择恰当的施药时间。最好的防治和治疗期间是害虫已达到防治和治疗指标或已到防治和治疗关键期间,而天敌尚未发生时喷药。若园内天敌数量较多时,应不用药或有选择地用药,以利于天敌抑制害虫。如蚜虫危害-般前期时天敌少,使用化学防治和治疗抑制,而后期天敌种类和数量增多,只要不酿成经济危害,就应尽量少用农药,以呵护天敌。
3、选择恰当的施药办法,如抓住害虫局部出现的时机,进行挑选防治和治疗,减少大面积普遍用药。如生产上敌杀死使用频繁,因其能杀死多种多样害虫,但敌杀死对梨园内的天敌杀伤严重,间断多次全面利用易引起害螨猖獗。
4、选择恰当的农药剂型,同一种农药以颗粒剂、微粒剂对天敌的影响小,乳油、粉剂对灭敌杀伤力大。选择恰当的施药办法,如抓住害虫局部产生的时机,进行挑选防治和治疗,减少大面积普遍用药。如生产上敌杀死使用频繁,因其能杀死多种多样害虫,但敌杀死对梨园内的天敌杀伤严重,间断多次全面应用易引起害螨猖獗。
堤防事项,合理混配。由于在梨树某毕生长期内,经常有多种病虫同时危害,因此梨农经常将两种以上药剂按一定比例混配在一起喷洒。但农药混用是有严格要求的。
1、同类药剂作用方式和防效相同,起不到增效和发展防治和治疗对象作用,不宜混用。
2、各混配农药必需在混配后有用成分不出现变化,混配后药效不下降或对梨树不出现药害。如石硫合剂与波尔多液混在一起利用易形成药害,同时防效也显著降低。
3、必需明确本次喷药防治和治疗的重要对象及出现阶段,肯定各防治和治疗对象的有用药剂或互补药剂。
4、混在一起后的药液毒性若变为剧毒,则不宜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