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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宁姜公路地块(堇山西路-鄞县大道)改造(含施家塘)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 : 12-23 投稿人 : 城恩 点击 :

因宁姜公路地块改造项目改造需要,宁波鄞州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宁姜公路地块(堇山西路-鄞县大道)改造(含施家塘)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宁姜公路地块(堇山西路-鄞县大道)改造(含施家塘)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姜公路地块(堇山西路-鄞县大道)改造(含施家塘)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鄞政发〔2017〕121号

因宁姜公路地块(堇山西路-鄞县大道)改造(施家塘)项目改造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宁姜公路,西至河流,南至建设路,北至三桥港(详见规划红线图)。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数为17户,建筑面积约1060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姜公路地块(堇山西路-鄞县大道)改造(含施家塘)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宁姜公路(堇山西路—鄞县大道)改造

(含施家塘)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宁姜公路(堇山西路—鄞县大道)改造(含施家塘)项目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宁姜公路(堇山西路—鄞县大道)改造(含施家塘)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宁姜公路,西至河流,南至建设路,北至三桥港(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三级,被征收住宅(商住)、商业用房户数为17户,建筑面积约1060平方米。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甬征评专〔2017〕1号)等。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予以处理。

六、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6月,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砖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已使用年限20年,无室内装修,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520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三)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四)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五)住房困难补助。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六)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发6个月,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助。

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理按《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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