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发〔2015〕84号
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登县2015年马铃薯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永登县2015年马铃薯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5月18日
永登县2015年马铃薯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响应“双联”行动和“1236”扶贫攻坚行动号召,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持续增强农产品保障供给能力,加快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省财政厅、农牧厅《关于下达2015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计划的通知》(甘财金〔2015〕17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农业规划》和2015年全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从构建马铃薯战略性支柱产业实际出发,以民生改善为根本,以经济发展为核心,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促进全县马铃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积极引导农户自愿参保,全面完成19万亩参保计划,基本实现全县脱毒马铃薯农业保险全覆盖,初步建立马铃薯种植业自然灾害、重大病害保险制度,构建马铃薯种植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重大病害风险的能力,建立全县马铃薯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宣传引导,稳步开展、整体推进,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金融放大效应,促进马铃薯保险顺利实施。
2.市场运作。农业保险以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县马铃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风险保障。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合规地开展马铃薯保险业务。
3.自主自愿。按照自愿原则投保,将符合条件的马铃薯种植户最大限度的纳入到参保范围,不得强制投保。
4.协同推进。一是建立由财政、农业、气象、水务、保险公司等多部门组成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发挥职能,形成合力。二是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推动保费补贴政策同国家其它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力求实效。三是农业、水务、气象、防汛等部门要加强对灾害的预测研究,及时预警预报,在防灾减灾中争取主动。四是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通过广泛深入宣传,让广大种植户熟知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不断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抗灾自救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马铃薯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县上成立马铃薯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全县马铃薯保险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总体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安排专人具体负责马铃薯保险工作,积极开展保险费收缴、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华保险永登支公司三农保险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芦玮兼任,具体指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承办机构及保险政策
永登县2015年马铃薯农业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承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甘肃分公司在永登县设立“三农”保险办公室驻点办理业务,联系人:芦玮,联系电话18189518018;地址:永登县城关镇建材市场对面中华保险永登支公司。
(一)参保对象
马铃薯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全县从事马铃薯种植的农户(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二)投保条件
1.符合永登县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达到全县普遍采用的种植技术管理要求;
2.使用经过审定的二级及以上脱毒马铃薯品种;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4.生长正常;
5.能根据永登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指导进行病虫害防治。
6.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7.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
3.低温冻害;
4.旱灾;
5.病虫害。
(四)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马铃薯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
参照马铃薯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每亩保险金额确定为500元。
(六)费率及保险费
马铃薯种植业农业保险费率为5%,保费25元/亩。
(七)保费补贴比例
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助40%,即10元/亩;省级财政补贴25%,即6.25元/亩;县市区财政补贴20%,即5元/亩;种植户承担15%,即3.75元/亩。
投保种植户或种植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中央、省级保费补贴是在农户、市(州)县保费补贴资金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才予拨付,对农户未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保费和未按比例配套补贴资金的市(州)县,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予考虑,保险公司不得减免投保种植户、种植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
四、承保、理赔实务
保险业务要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五公开”即马铃薯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一)承保
1.投保单
投保前,被保险人应对投保单的相关信息进行仔细阅读,阅读无异议后,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2.分户清单
分户清单填写项应包含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种植数量、保险数量、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银行卡卡号、农户开户行及客户签字等栏目。
3.标的查验
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和投保清单后,要对投保标的进行保前查验。现场查验影像资料应能如实反映出投保标的的种类(品种)、可保利益情况、投保情况等基本信息。拍摄时要求照片能够体现拍摄时间,照片至少两张:一张远景照片,能反映出标的物的生长环境、位置、整体长势、田地形状,并有一定的固定物,如房子作为参照物;一张近景照片,要求能反映出标的物的品种及局部生长情况等特征。两张照片需能相互关联,并能反映在验标期内的苗情苗势,校明查验标的农户的详细信息,做到与清单一致。
4.承保公示
(1)集体投保业务保险公司需进行承保情况公示,公示内容要包含被保险人姓名、投保数量、保费、保额、财政补贴情况、农民缴费情况等相关内容。公示地点为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如村委会公告栏、宣传栏等。
(2)各公示内容要求平展在公示板上,不能叠加贴附,必须有村级(村名)标识物作为参照。公示内容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中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天。公示后,如农户反馈信息不准确,应及时核对调整。
(3)保险公司要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留存,作为保单影像资料和承保附件保存在档案中。拍摄的公示照片不得少于两张,照片中应显示拍摄时间,一张远景照片,要求能体现公示的相对地点、名称,最好是有群众基础的效果体现;一张公示内容的细目照片,证明公示内容与投保清单一致。
5.村委会函件
政策性马铃薯保险农户自付部分及县(及以下)级财政补贴部分执行“见费出单”,即在出单前应收齐农户自缴与县财政补贴保费。县级财政签单时确有缴费困难,在收齐农户自缴后,需县财政部门出具县级财政承诺函,承诺在保险期结束前结清保险费,如县级财政补贴保费已到位,则在签单时在影像系统中上传保费进账单。
(二)理赔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马铃薯保险理赔服务制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在与参保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做到对投保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
1.报案方式
参保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直接拨打“95585”专线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情况特殊时,也可直接拨打乡(镇)农业保险服务所、村委会、基层农技部门相关责任人电话,由其代转报案。
2.现场查勘
(1)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安排查勘人员对现场进行查勘。对于路途远,交通不便的现场,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查勘第一现场;
(2)现场查勘照片中必须显示现场查勘标识牌,标识牌应包括保户姓名、查勘时间、地点、查勘人员、受灾亩数等内容;
(3)数码照片必须显示拍照日期;
(4)查验受灾地块是否与投保清单相符;
(5)所有事故必须查勘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到位率必须达到100%。
3.鉴定证明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需出具气象部门的气象证明;对因病虫害造成损失的,需出具农业部门正规的鉴定报告(证明);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需出具村镇相关证明。
4.赔偿标准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马铃薯发生保险条款列明的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损失面积
(2)部分损失。根据前三年马铃薯平均收购价格,约定马铃薯承保和理赔折算价格为0.35元/斤,即承保亩产1430斤,并以单个重量50克以上的商品薯计算。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发生灾害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损失核定并登记;若参保马铃薯连续受损,保险公司按照最后一次受损情况,待马铃薯成熟收获时由专家组测产确定最终产量,形成定损报告,当每亩实际收入低于1430斤时,保险公司对低于1430斤产量的差额部分按0.35元/斤进行补偿。
赔偿金额=(每亩承保产量1430斤-核定实际亩产量)×约定承保价格0.35元×核定受损面积
(3)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当保险面积大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4)政策性马铃薯保险是根据物化成本核定的最低产值保险,按马铃薯条款约定,对遭受损失、但实际产量高于承包亩产1430斤的不予赔付。
5.赔款监督
现场查勘、定损完毕后,保险公司必须在该保户所在的自然村或行政村显要处张贴《赔款公示》,待公示期5天结束后赔付。
(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资金清算及管理
马铃薯保险签单承保工作于2015年 5月10日开始,6月15日之前结束。承保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要及时做好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农牧部门)》,按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经上级部门核实,并与保险公司编制上报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数据核准后,通过中央财政特设专户与我县结算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县财政、农业部门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划转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财政非税收入发票后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比例支付委托展业费用。
参保区域马铃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赔款金额超过保险公司在本县马铃薯保险总保费收入时,保险公司将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保险公司在本县马铃薯保险总保费收入的150%时,申请政府主管部门启动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六、保障措施
马铃薯保险是一项关系到马铃薯种植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马铃薯种植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政策性马铃薯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早动手、早安排,确保马铃薯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协调配合力度,积极落实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承担补贴比例,马铃薯种植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等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我县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县农业部门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协调各级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加大灾情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防控工作体系;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的相关工作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原因等工作。为全县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县财政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和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审计。
(二)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户投保。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种植户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种植户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种植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创造条件将农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更好地为种植户做好增收服务。各乡镇要鼓励、支持马铃薯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种植户整村投保,以镇、村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地块全部加入保险,提高辖区内马铃薯种植业的投保面,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道德风险,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三)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马铃薯保险健康发展。保障全体参保种植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马铃薯种植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有关乡镇、部门及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马铃薯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种植户实惠不减少,合法合规地开展马铃薯保险业务。
永登县2015年马铃薯保险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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