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10号)文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从2015年起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进一步增强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要求各省从中央下达的2015年农资综合补贴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其余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按原政策执行。据此,按照中央政策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同比例降低了各粮食作物的农资金综合补贴标准。
具体执行标准为:小麦70元/亩(其中:直补10元/亩,综补60元),玉米及薯类49元/亩(其中:直补5元/亩,综补44元/亩),杂粮69元/亩(其中:直补25元/亩,综补44元/亩)。补贴面积仍以上年实际种植粮食面积为补贴依据。此标准从2015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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