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外地男子驾车流窜至隆昌县境内,向村民的看家狗伸出了贼手,被发现后,又于逃跑过程中持刀对失主及当地群众实施威胁,盗窃行为升级为抢劫犯罪。三男落网后,又牵出另一起“盗狗案”。
3月1日下午,三名外地男子开着车,流窜至隆昌县境内,伺机偷盗村民的看家狗,不料得手后被发现,逃跑中持刀威胁群众,落网后,又牵出另一起“盗狗案”。日前,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刘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持砍刀威胁拦截群众
2015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36岁,泸州市泸县石桥镇人)、王某(32岁,重庆市潼南县卧佛镇人)伙同刑释人员刘某某(34岁,四川金堂县人,住成都市新都区)驾驶渝CE56XX面包车行驶至隆昌县山川镇光华村2组村民易某某家门口后,将被害人易某某家中的看门狗盗窃至面包车上,却不料随即被易某某及附近群众发现。易某某当即对面包车实施拦截,却被强行驶离的车辆刮倒在地,而后多名闻讯赶到现场的群众将被告人驾驶的面包车逼停,三被告人为逃离现场,当即持砍刀下车威胁拦截群众,最终驾车强行驶离现场。经鉴定,易某某家中被盗犬只价值120元。
2015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隆昌县城一巷道内将正在贩卖犬只的被告人邓某某、王某、刘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分别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犯罪事实。
偷狼狗盗鸭蛋 啥都不放过
另据查明:2015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面包车搭载被告人王某、刘某某行驶至隆昌县渔箭镇周家寺村1组一村民鸭棚处时,王某潜入棚内用断线钳剪断铁链,将看守鸭棚的一只狼狗盗走,随后三被告人又返回现场,将鸭棚内的7桶鸭蛋盗走。经鉴定:被盗狼狗价值840元,被盗鸭蛋价值1378元。
公诉机关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刘某某三人在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王某、刘某某三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提起诉讼。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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