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国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用病死猪制作香肠。
2015年底,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线索称,如东县岔河镇陈某华、陈某国父子在当地收购病死猪肉,并进行加工销售。当地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围绕父子二人开展外围调查。
侦查民警发现,2015年以来,陈某华、陈某国在位于如东县岔河镇古坝街南侧门面房中收购病死猪并私自屠宰。陈某国将病死猪肉以每50斤一饼放置于自家冷库冷藏,由陈某华将病死猪肉送至刁某泉等猪肉摊贩处进行销售,部分病死猪肉甚至被当地某食品厂用于生产香肠。当地一些生猪养殖户在明知陈某华、陈某国父子私自屠宰并销售病死猪供他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将病死猪销售给陈某国。
经过1个多月的缜密侦查,2016年1月20日,如东警方组织精干警力对上述人员进行抓捕,成功摧毁这一涉及如东、海安等地的屠宰、贩卖、销售病死猪的犯罪团伙,捣毁屠宰黑窝点2个,加工窝点1个,当场查获病死猪肉3吨。
目前,该案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人被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